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景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