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民一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景民一初字第34号原告:李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