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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诉执字第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黄书苹与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黄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书苹,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黄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75号申请执行人黄书苹,女,2013年1月22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黄一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制作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黄一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田家湾村黄一组62439。45元(含案件受理费1292。15元,保全费666元,执行费795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2439。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煜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