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王红与高有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高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321号原告王红,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马庄村狐沟五组。被告高有明,男,69岁,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新市村寨子东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诉被告高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双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于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