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张参与赵恒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参,赵恒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6号原告张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高新区。被告赵恒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尚义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成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