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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徐迪与虞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迪,虞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598号原告:徐迪。被告:虞平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迪诉被告虞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迪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