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侯某某,女,197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铁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