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桦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庆杰,任继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姜某某,女,住桦甸市。被告:任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