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桦民一初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姜庆杰,任继新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桦民一初字第935号原告:姜某某,女,住桦甸市。被告:任某某,男,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150.00元,其余费用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巩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