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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鄞望商初字第4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大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鄞望商初字第415-3号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水盛。委托代理人:蔡士勇。委托代理人:徐金燕。被告:宁波大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哲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35元,减半收取5117.5元,财产保全费3737元,合计诉讼费8854.5元,由原告宁波汇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俞奇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益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