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行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周春梅、李祺等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春梅,李祺,唐浩,龚梁,张文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自行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周春梅,女,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起诉人):李祺,女,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起诉人):唐浩,女,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起诉人):龚梁,男,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原起诉人):张文硕,女,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上诉人周春梅、李祺、唐浩、龚梁、张文硕不服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3)自流行审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诉人不予认定特繁工种的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诉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春梅、李祺、唐浩、龚梁、张文硕要求确认其从事工种为特繁工种的诉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精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