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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王正杰与陈敏,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杰,邓伟,陈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16011号原告王正杰,,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成合,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敏,女,198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杰,与被告邓伟、陈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正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和诉讼保全费1320元,共计3090元,由原告王正杰,承担。审 判 长  江真渝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文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