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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第134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7年2月28日,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张某某要求撤回诉讼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