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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灯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诉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周××,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士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