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周××诉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周××,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士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