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丽敏与张巍、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敏,李丹,张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经开民初字第02051号原告:刘丽敏,女,汉族,1974年9月4日生,住长春市。被告:李丹,女,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巍,男,汉族,1984年5月1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敏诉被告张巍、李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即1075元,保全费1520元,两项共计2595元,由原告刘丽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彦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