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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指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吉霞与陈延霞、解连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吉霞,陈延霞,解连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指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李吉霞被执行人:陈延霞被执行人:解连岗申请人李吉霞与被申请人陈延霞、解连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东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李吉霞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调字第45号调解书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