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集民初字第3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集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7年12月出生。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德坤特邀调解员王丁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雅宇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集民初字第3618号原告王雪,女,汉族,1987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理顺路迁安居二组,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71214122X。被告李建平,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扎兰屯市哈拉苏镇道南村六街63号,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209122179。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与被告李建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雪负担。代理审判员韩德坤特邀调解员王丁福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陈雅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