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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港唐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唐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王强。委托代理人韩仲林。被告沙育铨。被告沙强。被告陈锋。被告汤有余。被告蔡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