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唐民初字第0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强与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强,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港唐民初字第0592号原告王强。委托代理人韩仲林。被告沙育铨。被告沙强。被告陈锋。被告汤有余。被告蔡云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强与被告沙育铨、沙强、陈锋、汤有余、蔡云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利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