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建明与杨国平农户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农户,杨国平农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五民初字第74号原告李建明农户。农户代表人李建明,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郭建军,系内蒙古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平农户。农户代表人杨国平,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委托代理人王之锐,系内蒙古五原县隆兴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贾二虎,男,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原告李建明农户诉被告杨国平农户农村土地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永年、代理审判员王川、人民陪审员吕富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户代表人李建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建军、被告农户代表人杨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之锐、贾二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1年,我将全家土地转包给被告经营,当时约定转包价格为每亩每年12.6元。现在由于国家政策及社会经济调整,转包费已经不能保证原承包人的正常生活,原转包费已明显不公平。因此根据情势变更原则,我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增加土地承包费至每亩每年300元,请求被告退还已经领取的土地补贴费并将补偿卡给付原告。被告辩称:我和原告在2001年通过集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15300元。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否则应当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合同。2008年原告起诉我增加土地承包费因证据不足败诉,现在原告又起诉我增加土地承包费属于重复诉讼,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土地补贴款按照政策是补贴给种植土地的农户,因原告没有种植本案的土地,所以原告无权领取土地补贴款。经审理查明:2001年李建明和杨国平签订一份《合同书》,双方约定李建明将40.2亩承包地转包给杨国平耕种,转包期限30年,转包费15300元,转包费每亩每年12.6元。2008年李建明起诉杨国平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五原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建明的诉讼请求。另查明,李建明农户转包给杨国平农户的土地实际面积为42.5亩(包括2亩荒地),双方2001年签订的合同书为李建明母亲代替李建明签订的。李建明农户起诉之日起前三年五原县套海镇风雷五社土地转包价格平均为240元每亩每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书》一份。2、五原县人民法院(2008)五民初字第468号民事判决书一份。3、五原县套海镇风雷五社2008年证明一份。4、五原县人民法院对王忠义、郑改花、张瑞平、马利忠的调查笔录。5、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2001年,李建明与杨国平签订农村土地转包合同,双方约定李建明将40.2亩土地转包给杨国平经营,转包费一共15300元,平均每亩每年12.6元转包费。但是,2001年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国家惠农政策改变,农业税费免除,粮食补贴加大,双方当事人居住地的土地转包价格也大幅度的提高,土地平均转包价格为每亩每年240元。因此,根据国家惠农政策的改变及现在的土地转包情况,如果双方继续履行原来的土地转包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及当事人居住地现在的土地转包价格对双方的土地转包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为227元(240元—13元=227元)。粮食综合补贴是国家为了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生产能力,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粮食实行的直接补贴。因为李建明农户不是本案争议土地的实际种植者,因此不能享受该土地相对应的补贴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平农户从2013年起每年给付原告李建明农户土地转包费每亩每年227元,40.2亩共计9125元。转包费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至二轮土地承包结束。2013年转包费91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72元,原告李建明农户负担1686元,被告杨国平农户负担16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永年代理审判员 王 川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