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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33号原告魏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8日。被告梁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自愿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