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梁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民初字第33号原告魏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8日。被告梁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与被告梁某自愿和好,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风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龙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