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张柏松等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柏松,孟阳,肖辉,孔祥山,高艳芳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柏松,男,1958年11月21日出生;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6月27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0年9月17日被假释,2012年10月28日假释期满;又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孟阳,男,1991年10月31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肖辉,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孔祥山,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被告人高艳芳,女,1983年8月8日出生;因涉嫌犯绑架罪,于2013年8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刑诉(2013)0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孔祥山、高艳芳犯绑架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小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孔祥山、高艳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肖辉、张柏松、孟阳、孔祥山、高艳芳经事先预谋后,驾驶一辆东南牌轿车到平谷区×杨树林处,以商谈木材生意为由将被害人王×1骗至该处,采用勒脖子、捆绑手脚等手段将王×1控制,后向王×1妻子张×索要赎金人民币13万元。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辉、张柏松、孟阳、孔祥山、高艳芳之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肖辉、张柏松、孟阳、孔祥山、高艳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时亦未提出相关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肖辉、张柏松、孟阳、孔祥山、高艳芳经事先预谋,以商谈木材生意为由将被害人王×1骗至平谷区×杨树林处,由肖辉、张柏松、孟阳采用勒脖子、捆绑手脚等手段将王×1控制住后,向王×1妻子张×索要赎金人民币13万元。在此过程中,被害人王×1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1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肖辉、张柏松、孟阳、孔祥山、高艳芳均于2013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王×1表示放弃对五被告人的赔偿请求。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孔祥山、高艳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1的陈述,证人张×、李×、姚×、王×2、杨×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涉案照片、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释放证明、假释证明、通话记录及刑事判决书、从重处罚申请书、本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孔祥山、高艳芳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五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柏松、孟阳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孔祥山、高艳芳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五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综上,对被告人孔祥山、高艳芳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柏松、孟阳、肖辉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柏松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孟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7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26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孔祥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高艳芳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9日起至2019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六、在案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王×1;在案扣押的电棒一个、胶带一卷、EBEST牌手机一部、钢丝绳一根、匕首三把、尼龙绳一根、胶带两段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东南牌汽车一辆、铁锨两把、手锯一把、铁镐两把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淑君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秦立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振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