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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叶生显、叶国华与应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生显,叶国华,应均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叶生显、叶国华与应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华民初字第09号原告叶生显,男,汉族,1954年9月19日生。原告叶国华,女,汉族,1967年12月25日生。被告应均海,男,汉族,1977年2月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生显、叶国华与被告应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生显、叶国华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生显、叶国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生显、叶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