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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赵玉贵、陈玉敏与刘瑞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644号申请人赵玉贵,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陈玉敏,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刘瑞侠,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赵玉贵、陈玉敏与刘瑞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玉贵、陈玉敏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录审判员  赵桂生审判员  王福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