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赵玉贵、陈玉敏与刘瑞侠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644号申请人赵玉贵,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陈玉敏,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刘瑞侠,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赵玉贵、陈玉敏与刘瑞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赵玉贵、陈玉敏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录审判员 赵桂生审判员 王福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