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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2434号原告桑某某,男,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某某,女,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桑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桑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