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一终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红杰与被上诉人曹书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红杰,曹书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一终字第15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红杰,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书秀,女,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彦,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玲,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胡红杰因与被上诉人曹书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红杰于2013年12月17日以经过慎重考虑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红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红杰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上诉人胡红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宗红审判员 张向军审判员 赵建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