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立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9
案件名称
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与高州市惠泽堂药行、邝婉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高州市惠泽堂药行,邝婉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立保字第1-1号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化州市。法定代表人:曾海华被申请人:高州市惠泽堂药行,住所地:高州市。投资人:邝婉婷被申请人:邝婉婷,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州市惠泽堂药行、邝婉婷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高州市惠泽堂药行名下银行的资金进行冻结。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名下的中型货车二辆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防止查封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对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作为担保的中型货车二辆一并予以查封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州市惠泽堂药行名下银行的资金进行冻结,待后处理。二、对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提供作为担保的中型货车二辆进行查封保全。在查封期间,不得毁损、赠与、转让、出租等,待后处理。账户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诉前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化州市华聪药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巫志杰审判员 赖培明审判员 李玉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