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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怀宇与张群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怀宇,张群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宫初字第00596号原告张怀宇。委托代理人唐福珍。委托代理人赵江,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群堂。委托代理人侯卓,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怀宇与被告张群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怀宇的委托代理人唐福珍、赵江,被告张群堂的委托代理人侯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怀宇诉称,2011年11月其在网上看到被告出售“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北路北侧文景小区东二区14栋1单元2层10204房屋”的信息,2011年11月10日其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总净价人民币110万元。合同约定在其将全部房款交完后,被告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房产证,所需缴纳的契税、大修基金等费用都由其承担,在房产证核发满五年三个月内,买卖双方按合同确定的内容协商另行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才能给其办理过户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其分两次支付房款65万元,此后其才知被告出售的是期房。2013年2月22日,被告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约定协议”,约定被告不承担房屋交易、更名、过户、使用产生的任何费用。其认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缴纳全部房款后,被告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且该房屋至今没有产权证书,亦是政府福利房不能买卖,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诉至法院请求:1、确认其与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被告退还其购房款65万元;2、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西安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解决市行政中心干部职工远距离上班的实际困难而团购的房屋,购房对象具有特定性,须经所在单位审查确定。被告在取得该房屋后是否有权利转让房屋给非本单位人员,涉及到购房时被告所在单位的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怀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蒲小荣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