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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调确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潘晓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萍英,林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调确字第61号申请人:张萍英。申请人:林忠华。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张萍英与申请人林忠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徐晓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萍英与申请人林忠华于2013年12月16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因该调解协议第一条约定解除劳务关系,而调解协议第二条表述的赔偿项目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属于工伤赔偿范畴,其调解主文之间矛盾,不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据此,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萍英与申请人林忠华提出的确认申请。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跃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