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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84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邝某,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因本案于2013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小姗,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2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邝某及其辩护人陈小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2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邝某驾驶粤C×××××号牌小车,沿着珠海市情侣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天海楼路段,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李雪某驾驶的粤C×××××号牌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邝某和两车上的乘客郑某、姚某、陈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邝某肇事后在原地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邝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邝某分别与被害人李某的家属、被害人郑某、姚某、陈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上述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上述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姚某、陈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查获经过,身份资料及驾驶证等书证材料,现场检测报告书,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现场照片,和解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邝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邝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是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邝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邝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邝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邝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玉峰审 判 员  乔吉顺人民陪审员  邵 康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祯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