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民初字第0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春燕诉被告杨小水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燕,杨小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1330号原告:雷春燕,女,生于1986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镇大井正街11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602133447。被告:杨小水,男,生于1976年5月29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安子营镇连庄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760529521。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春燕诉被告杨小水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春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春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雷春燕负担。审 判 长 丁国志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