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社刑初字第002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玉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201-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玉均,男,61岁。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3年4月1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4月27日经社旗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韩建平,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玉均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客观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包景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