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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加继与刘慎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继,刘慎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李加继。被告刘慎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继与被告刘慎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加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加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