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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满心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满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185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满心,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盗窃于2013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满心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满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至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杨满心在本市福田区实施多次盗窃行为,具体事实如下:一、2013年5月20日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满心在本市福田村大门坊91栋二楼214房门口,盗走被害人黄某晾晒的一件黄色连衣裙,被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后其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二、2013年10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杨满心在本市福田区福田村赤尾坊36栋501房,用空调三角架撬开该房的防盗窗,入屋盗走被害人周某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12元)。三、2013年10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杨满心在本市福田区福田村赤尾坊36栋,从该栋楼下爬水管到二楼准备实施盗窃,被该栋的房东张某发现,杨满心便跳下准备逃跑,后在逃跑时被张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满心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及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袁某、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黄某、周某的陈述;被告人杨满心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满心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满心归案后及当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满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