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东英与鲍正如、方桂珍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英,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61-1号原告:刘东英,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鲍正如,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方桂珍,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鲍芳莉。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桂冬,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原告刘东英与被告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