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涉执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贾林江与杨根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林江,杨根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涉执字第213号申请执行人贾林江。被执行人杨根和。申请执行人贾林江与被执行人杨根欠款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贾林江于2006年7月20日取得执行标的款9950元,于2013年12月20日取得执行标的款1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1998)涉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旭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