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顺执行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马某与郑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执行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某,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顺昌县人民法院(2010)顺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某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某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8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