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开商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程锦秋与东营区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锦秋,东营区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商初字第3号原告:程锦秋,男,汉族。被告:东营区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书高。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锦秋与被告东营区宝聚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锦秋以起诉主体错误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程锦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锦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锦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