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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田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赵秋良,四川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的撤诉,未损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敏人民陪审员  李彬人民陪审员  刘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