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自民审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徐德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自民审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徐德英,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陈一九,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典宽,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德英不服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一初字第187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徐德英认为,自己系大安区团结镇成员,有权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本案纠纷是民事纠纷,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大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德英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徐德英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龙跃审判员 阮志辉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精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