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子民初字第00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李晶与姬小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李卫鹏1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子民初字第00551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姬某某,男,1983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姬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卫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白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