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6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