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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与刘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初字第16号原告谭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应收150元,由原告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