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与建湖奥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建湖奥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546号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一组,法定代表人沈东华,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陆成龙,男。被告建湖奥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李相建,该公司经理。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与被告建湖奥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湖奥驰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45元,由原告建湖县高作镇季墩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良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