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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滕州。被告郭某,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