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王某,男,1987年10月31日出生,住滕州。被告郭某,女,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王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