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民初字第09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丁某容与袁某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用)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容,袁某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法民初字第09716号原告丁某容,女,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袁某泽,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容诉被告袁某泽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容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容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容承担。审 判 长 李 蕊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人民陪审员 张鼎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