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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商诉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亮与王海波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曹亮;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商诉保字第0001号申请人曹亮。被申请人王海波。申请人曹亮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波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波所有的小型汽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滕仕青所有的位于新浦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海波所有的苏GGD7**小型汽车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滕仕青所有的位于新浦区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该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士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