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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墀煌与陈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墀煌,陈荣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陈墀煌,男,65岁。被告陈荣坤,男,29岁。原告陈墀煌与被告陈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墀煌到庭参加审理,被告陈荣坤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墀煌诉称,2011年10月,被告陈荣坤具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二个月。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还款。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荣坤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陈荣坤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荣坤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被告陈荣坤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款条》一份给原告收执,该条据内载明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二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荣坤未偿还原告借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一份,平和县国强乡三五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被告出具的《借款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利息可从原告催告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对原告的该项请求,合理部分可予支持。被告陈荣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荣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墀煌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墀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陈荣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曾锦阳代理审判员  黄伟兵人民陪审员  林太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伟君附相关法律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