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民二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魏建厂与郭文利、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厂,郭文利,时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630号原告魏建厂,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文利。被告时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厂与被告郭文利、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厂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建厂负担。审 判 长 白 鸽代理审判员 乔婉婷人民陪审员 高 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