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冯×与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0312号原告冯×,女,1978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冯×与被告吴×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提交了居住证明,证明其已在丰台区×号居住一年以上,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吴×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元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