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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海法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申请诉前海事请求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湖北华闽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海法保字第1-2号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法定代表人:曾涛,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继承,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华闽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法定代表人:丁强。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华闽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称:2013年7月2日,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华闽77”供应重油60吨,每吨4,650元,计279,000元;供应轻油10吨,每吨7,500元,计75,000元。两项合计为354,000元。被申请人承诺自出具欠款单之日起30日内偿还所欠油款,逾期按拖欠油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申请人为主张权利而付出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一直未予偿还。申请人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湖北华闽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泊于广州港的“华闽77”轮,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60万元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关于为船舶提供物资被拖欠货款的请求,属于可以申请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申请人以该海事请求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船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停泊于广东省广州港的“华闽77”轮;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40万元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福建海扬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生祥审 判 员  林依伊代理审判员  权 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