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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17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朱庆双与刘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庆双,刘振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718号原告:朱庆双。委托代理人:马进,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明,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先。委托代理人:乔燕,山东众成仁和(莱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庆双与被告刘振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庆双的委托代理人马进、何明、被告刘振先的委托代理人乔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庆双诉称:原、被告系业务和朋友关系,2013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现金6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违约金(从2013年7月1日起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振先辩称: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不存在。被告虽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并未将钱借给被告,因此借贷关系不存在,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2日,被告刘振先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从朱庆双(身份证号:××)处借到现金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00元),借款期限2013年5月22日至2013年6月30日,此借款为朋友借款,借款期限内无利息,若到期不能归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叁倍支付违约金。借款人:刘振先(按手印)身份证号:××2013年5月22日”,后经原告朱庆双多次催要,被告刘振先至今未偿还。2013年8月16日原告诉来我院。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中原、被告的陈述、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借条、写有田京国名字及工行银行账号的凭条及证人闫涛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振先欠原告朱庆双借款650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刘振先未按与原告约定时间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5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应支持。被告诉称的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振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庆双借款65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共计14070元,由被告刘振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朱文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雪静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清偿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