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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克军、杨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新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仕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