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克军、杨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申请执行人新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巩克军、杨洪峰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新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常仕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