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和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与杨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杨世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仁和民初字第133号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产业园区三号桥马海达村。法定代表人鲍成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吉芳,男,彝族,该公司职。被告杨世忠,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攀枝花市万农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常强 关注公众号“”